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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可获赔偿金










       今年3月,于师傅应聘到某电器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薪800元,转正后每月1500元。10月的时候,于师傅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于是,于师傅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过长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但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于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给予劳动者赔偿金。因此,于师傅应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的1500元的月工资作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的余下四个月,向自己支付28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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