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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谁负责?











 人在用工单位,而关系却在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到底谁来负责?
  
  遭遇先后两方解约,劳动者被“净身出户”
  
  王伟是一个优秀的专业人才,1998年7月,他和一家外事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外派员工劳动合同书》,到一家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他和外事劳务派遣中心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是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而在2009年3月20日,王伟突然接到了美国公司的《解聘通知》,说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失,并要求他退回办公电脑及备份业务材料,同时也答应支付其3月份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对此,王伟感到非常不服气。而更让王伟难以接受的是,2009年4月20日,劳务派遣中心也单方面解除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其间,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还以王伟迟迟未归还公司电脑及文件为由,通知劳务派遣中心,公司将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补偿金。这就意味着为公司效力十多年的王伟被“净身出户”了。 
  
  同是违法行为,两家公司连带赔偿
  
  王伟先将派遣中心告上劳动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中心单方面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行为构成违法,要支付王伟经济赔偿金198506元。对此,劳务派遣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又将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随后,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派遣中心在解除与王伟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援用的理由包括“故意泄露供职公司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出具的证据又难以证明王伟存在以上事实,因此,派遣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最后,法院支持了王伟要求劳务派遣中心和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连带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劳务派遣人员的“东家”是劳务派遣公司,非用工单位 
  
  律师王兴刚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用工关系;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的真正“东家”是劳务派遣公司,不是用工单位。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再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必须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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